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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伟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725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阜阳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清河路365号。负责人:苏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绫,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刘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