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丰市裕华同心机械厂与滨海康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裕华同心机械厂,滨海康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裕华同心机械厂,机构代码L8084974-3,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城东工业园区内。被执行人:滨海康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511336-5,地址滨海经济开发区南区工业路11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裕华同心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滨海康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滨海康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