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春秀、吴风月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秀,吴风月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秀,女,生于1970年3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学,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风月,男,生于1935年12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杨春秀诉吴风月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春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王颖异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小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