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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春秀、吴风月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秀,吴风月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秀,女,生于1970年3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学,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风月,男,生于1935年12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杨春秀诉吴风月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春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王颖异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小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