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升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升开,林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江滨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MB020920XQ。法定代表人:连美全,局长。被执行人:曾升开,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蕃华,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881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曾升开、林蕃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曾升开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升开名下闽C×××××号豪爵牌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隆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