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辛丽娟与唐山宇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丽娟,唐山宇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852号申请执行人:辛丽娟,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唐山宇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负责人:李文柱。本院在执行辛丽娟与唐山宇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唐山宇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分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纪伶审判员 张伟& # xB;审判员 王 香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树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