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郜向阳与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向阳,苏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419号原告郜向阳,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苏鹏,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向阳诉被告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郜向阳不缴纳有关费用,导致不能向被告苏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郜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陈振峰陪审员 张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