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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郜向阳与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向阳,苏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419号原告郜向阳,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苏鹏,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向阳诉被告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郜向阳不缴纳有关费用,导致不能向被告苏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郜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陈振峰陪审员  张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