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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曾先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曾先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414号原告: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54号。法定代表人:李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华,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运营保障部副部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先胜,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平,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先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鉴于被告曾先胜已将涉案门面转租陈勇辉与林少芳且自愿放弃租赁涉案门面,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已庭外与陈勇辉、林少芳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意按此履行,本案无继续裁判之必要,原告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遂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计572.5元,由原告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磊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