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与被告王某、黔西县某某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王某,黔西县某某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693号原告艾某,男。被告王某,女。被告黔西县某某砖厂。负责人王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王某、黔西县某某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 熊廷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