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秋菊与封红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菊,封红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菊,女,生于1972年5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水车村水车41号。被执行人:封红晓,女,生于1973年9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新华路50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还款柒万元,余款部分放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万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