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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董琦、刘迎梅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琦,刘迎梅,青岛金融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董琦,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刘迎梅,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金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宏业小区1号楼2单元网点。组织机构代码:67178557-4。法定代表人刘迎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琦与被执行人刘迎梅、青岛金融信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