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1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常小河与尚明勤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小河,尚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354号申请人常小河。被执行人尚明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小河与被执行人尚明勤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豫071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小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明勤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冬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