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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学臣与银川焯远科贸有限公司、王深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臣,银川焯远科贸有限公司,王深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3010号申请执行人:杨学臣,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焯远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春林三队。法定代表人:王煜鸿,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深深,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本院在执行杨学臣与银川焯远科贸有限公司、王深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4民初57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100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545元,以上共计5220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银川焯远科贸有限公司、王深深名下价值52204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怀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何 涛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