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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X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2057号申请执行田X。被执行人赵XX。本院在执行田X与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京0112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X亦未向我院提供赵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雪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