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04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常州昆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谢常生、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昆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谢常生,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2234号原告:常州昆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21196-4,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华阳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汤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常生,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杜军,女,汉族,1962年12月3日生,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华,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智卓,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昆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常生、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庭外和解,现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常生、杜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昆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常生、杜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4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2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昆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长刘永丽代理审判员  胡传朋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