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荣某、张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张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某,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市东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由东安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某,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68102510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移民巷**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由东安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邓东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新安、唐某2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伍颖惠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荣某在东安县城内向张某、刘某、文某、曾某、唐某1、秦某等人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公安机关查获的第106期、107期、108期三期销售金额为44110元。经对以前码单核算:荣某累计销售金额为262720元,共计金额306830元。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东安县城内向卿仁国等人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并将码单上报给被告人荣某,经对以前码单核算:张某累计销售金额为8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荣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物证:东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手机、传真机各一台、生肖图2张、地下六合彩书籍15本;书证:荣某、张某的户籍证明、东安县公安局搜查证、第106期至第108期地下六合彩码单、荣某标记为“1号本”、“2号本”、“3号本”记录本三本,张某记录的地下六合彩数据本一本及电话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邓某、周某、文某、曾某、唐某1,秦某、卿仁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荣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荣某对其下线张某的辨认笔录及东安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照片;电子数据:被告人荣某微信账户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张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荣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二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荣某持本判决书到东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张某持本判决书到东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邓东元人民陪审员 黄新安人民陪审员 唐晓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颖惠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