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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红与王怀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王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86年4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王怀平,男,1965年8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王怀平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9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21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自动到本院缴纳执行款22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116号案件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