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郑成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郑成旺,周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1号。负责人:张剑,行长。被执行人:郑成旺,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周士英,女,198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成旺、周士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