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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左廷兵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廷兵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98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廷兵,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巍山县。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廷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被告人左廷兵到巍山县牛街乡六果村罗某户林地内盗伐云南松、沙松,共计33株。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4.1994立方米,毁林材积2.729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3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权范围内的林木,蓄积累计达4.199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左廷兵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左廷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廷兵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木材81桐、非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作案工具手锯1把、砍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瑞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