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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93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万守仁、王秀芹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万守仁,王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93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万守仁,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王秀芹,女,1976年1月7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万守仁、王秀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守仁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后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万守仁名下小型轿车的查封申请,我院依法解除查封。现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万守仁、王秀芹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长奇审判员  郭俊鹏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