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威,马春卫,徐燕飞,夏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被执行人:钱威,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马春卫,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徐燕飞,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夏文静,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2017)浙0424执1396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且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威、马春卫、徐燕飞、夏文静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