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758唐加佳与贵州好特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佳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758号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贵州好特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黄山冲路33号枫林3号楼一单元18层3号。法定法定代表人: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加佳与被告贵州好特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加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加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加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