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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个旧市华泰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旧市华泰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旃启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业武,系该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个旧市华泰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厂。投资人王忠华,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华泰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个鸡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程序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本金计人民币290000元、利息180367.06元及从2011年6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共计470367.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人民币290000元,尚欠案款180367.06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个鸡民初字第146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6956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华泰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厂交纳(已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