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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李宝与被保全人徐象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财保57号申请保全人:李宝被保全人:徐象溪申请保全人李宝与被保全人徐象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徐象溪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73号(房证号XX)商网一处及沈河区热闹路134-1号(房证号XX)楼房一处,保全金额232万元。申请保全人提供朝阳三千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一枚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徐象溪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73号(房证号XX)商网一处(残值)。二、查封被保全人徐象溪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1号(房证号XX)楼房一处(残值)。查封期间权利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如需出售须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保留相应价款。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