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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钱美玲与王燕、何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美玲,王燕,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钱美玲,女,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燕,女,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扬中市。被执行人:何锋,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钱美玲与被执行人王燕、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50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从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王燕、何锋有一期未按期支付,申请人有权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春洪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