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莫仁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仁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7)粤0705刑初34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仁明,男,1971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XX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仁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仁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仁明于2016年11月23日23时许,醉酒(酒精浓度为173.41mg/100ml)后驾驶粤J×××××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往济堂方向行驶,行至世纪沐足城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与同向行驶由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其本人表示无需验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莫仁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莫仁明赔偿了黄某的住院费用,并另行赔偿黄某人民币25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莫仁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扣车辆照片及放行条,悔过书、协议书及谅解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莫仁明的供述,活体检验委托书,呼气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照片及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仁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且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又能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莫仁明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能积极缴纳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莫仁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仁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潇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碧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