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骁驿与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骁驿,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805号申请执行人罗骁驿,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59号10幢1-6楼。申请执行人罗骁驿本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4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协助办理申请人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167号3栋2单元5层504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4元。在执行过程中,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缴纳上述土地的出让费用,不能办理使用证,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另外,本院依法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罗晓驿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协助办理申请人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167号3栋2单元5层504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4元。二、终结本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547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