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孟豫0883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党增恒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增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孟豫08**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增恒(又名“党孬”、“黑孬”),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孟州市。因邪教违法活动于2007年4月2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5日寄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派出所),2016年4月20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增恒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豫088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后被告人党增恒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豫08刑终58号刑事裁定,撤销孟州市人民院(2016)豫088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类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党增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孟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党增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