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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昊瑞商贸有限公司、褚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昊瑞商贸有限公司,褚江鹏,褚丽玲,褚铁联,河北铁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59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树伟,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昊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18号。法定代表人褚江鹏,执行董事。被告褚江鹏,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褚丽玲,女,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褚铁联,基本情况同被告褚铁联。被告褚铁联,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被告河北铁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18号���法定代表人褚铁联,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昊瑞商贸有限公司,褚江鹏、褚丽玲、褚铁联、河北铁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红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