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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美保与青岛祥明集团有限公司、肖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保,青岛祥明集团有限公司,肖冰,田立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464号原告:高美保,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青岛祥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成钢,总经理。被告:肖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田立国,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高美保诉被告青岛祥明集团有限公司、肖冰、田立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美保不能提供被告田立国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美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