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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付贵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付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18号罪犯杨付贵,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2013年1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付贵判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刑罚合并后,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28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杨付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5月7日10时许,刘国堂、刘红卫、杨付贵三人预谋后,尾随韩某某至禹州市郭连乡一村桥时,以丢包诈骗的方式骗取韩某某现金10000元。5月22日9时许,三人又以同样方式骗取张某某现金11000元。系共同犯罪,亲属已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2013年2月19日及2015年2月12日共缴纳罚金3万元。罪犯杨付贵服刑期间,自入狱以来,2015年7月、12月,2016年5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得表扬五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4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付贵入狱服刑期间虽获得一定奖励,但其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故意犯罪,且均系有期徒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服刑间隔期短,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付贵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