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美兴印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美兴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449598-0,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芳,该局监察大队科员。被申请人:镇江市美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5组。法定代表人:王炳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市美兴印刷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退还在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5组非法占用的121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848平方米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367平方米的厂房和其他设施;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暂缓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6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判长陈武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沁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