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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付吉坤与路海营、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吉坤,路海营,路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630号原告:付吉坤,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路海营,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路海军,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付吉坤与路海营、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付吉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吉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付吉坤负担。审判员  安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