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付吉坤与路海营、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吉坤,路海营,路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630号原告:付吉坤,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路海营,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路海军,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付吉坤与路海营、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付吉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吉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付吉坤负担。审判员 安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