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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德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咏,曾用名李德勇,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农民。2016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春燕,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琼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咏及其辩护人陈春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德咏驾驶豫P×××××/豫U×××××半挂货车沿西商高速公路向商洛方向行驶至K1461+800米附近时,其车右前部与前方停于路边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鄂F×××××号货车左后尾部相撞,致张某1(事发时下车检查其车辆)被压鄂F×××××号车第二轴左侧轮胎下当场死亡,两车及道路设施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当日,李德咏在事故现场归案。经法医鉴定,张某1系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德咏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破案后,李德咏已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德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李德咏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左右。被告人李德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李德咏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德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P×××××/豫U×××××号半挂货车沿西商高速公路向商洛方向行驶至K1461+800米附近时,因超速行驶,其车右前部与前方停于路边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后部反光标识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左后尾部相撞,致张某1(事发时下车检查其车辆)被压鄂F×××××号车第二轴左侧轮胎下当场死亡,两车及道路设施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当日,李德咏在事故现场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经法医鉴定,张某1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德咏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破案后,李德咏已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收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汪某、张某2、王某1、王某2均的证言;被告人李德咏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属实,但该情节是本案认定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依据,故对该情节本院不再重复评价;辩称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李德咏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称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德咏在事故发生后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4万元,本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德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执行至2018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赵俊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星打印:扈艳红校对:何星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