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汝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某、时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汝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主任。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时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关于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某、时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的汝计生小征字【2011】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根据豫人常法【2017】4号文件精神,现不再对第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1)汝执字第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