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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大伟执行张岩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伟,张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杨大伟,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住黑龙江省宾县经建乡楝树村水泉王屯。被执行人张岩松,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二龙山村崔家屯。杨大伟执行张岩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