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大伟执行张岩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伟,张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杨大伟,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住黑龙江省宾县经建乡楝树村水泉王屯。被执行人张岩松,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二龙山村崔家屯。杨大伟执行张岩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