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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苏芹与山东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芹,山东万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386号原告:苏芹,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龙口市新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新嘉街道港城大道南府西三路西万豪.伊顿二期M0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600194170。法定代表人:胡庆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政,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芹诉被告山东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芹撤回对被告山东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1533元,由原告苏芹承担。审判员  徐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