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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保忠与郭法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保忠,郭法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009号原告:郑保忠,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郭法镇,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原告郑保忠与被告郭法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郑保忠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保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保忠负担。审判员  崔会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