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6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驰,男,1997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201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0日因本案被再次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驰分别在昆山市、常熟市多次实施盗窃,共计人民币28500元。被告人张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500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驰对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驰分别在昆山市、常熟市多次实施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8500元,具体分述如下:1.4月16日上午,至昆山市张浦镇周巷0168号网吧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陈某人民1000余元;2.10月26日晚,至常熟市虞山镇小义新村一区XXX号XXX室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张某3银行卡1张和现金400元,后又从盗窃所得银行卡中支取人民币3600元;3.12月26日,在昆山市陆家镇邵村家园X幢XXX室偷用被害人卢某2(被告人张驰女友)的微信,为其本人YY账号分10次充值共计人民币6000元;4.12月26日下午,盗窃被害人卢某2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569号友谊联超市套现人民币17000元;5.12月27日凌晨,在昆山市陆家镇邵村家园X幢XXX室偷用被害人卢某2的支付宝,为其本人YY账号充值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张某3、卢某2的陈述,证人林某、张某2、路某、王某、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YY账户充值记录(照片),被害人张某3及卢某2被盗刷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卢某2被盗刷信用卡临时额度调整证明,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张驰身份信息查询及儿童接种证明、户籍证明、年龄查证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人民币或盗窃他人信用卡进行使用,共计人民币28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驰退赔被害人陈某财产损失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3财产损失人民币四千元;退赔被害人卢某2财产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海港人民陪审员 黄 征人民陪审员 李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雨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