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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苏珍与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珍,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981号原告:王苏珍,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2769T。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北院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林昌太,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苏珍为与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8日,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向原告王苏珍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苏珍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