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代诗素与张学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诗素,张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代诗素,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学坤,男,1984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代诗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3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等。执行过程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张学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借款本金9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等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代诗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学坤(2017)渝0118执3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世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