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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孟石岭镇武学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马振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海燕与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安康市���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受理,并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17年6月27日裁定由岚皋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执行转破产案件。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愿意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祥华审判员  唐 兵审判员  叶文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永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