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某探望权纠纷2017民辖终184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甲,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玲,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成,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乙,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轩,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某甲因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2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袁某甲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没有任何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的《居住证明》,既没有任何人签名,也没有加盖任何公章,没有任何证明力,但荔湾区法院却仅凭这份没有证明力的《居住证明》作出有关认定,严重错误。二、上诉人已经提供了相反证据推翻原审法院的认定。被上诉人为了拖延时间,持续阻拦2女儿见上诉人,损害2女儿的合法权益,虚构经常居住地在天河。上诉人已经向荔湾区法院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根本不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27号之三2102房(以下简称“2102房”),而且被上诉人在2017年3月18日(即被上诉人提管辖权异议申请一个月前)与上诉人通话中,也自认在广州市海珠区居住,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所谓经常居住地在天河这一说是虚构的,原审裁定严重错误。三、本案继续由荔湾区法院审理更为便利。上一次抚养权纠纷一案同样由荔湾区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可见,被上诉人不存在所谓的经常所在地问题,同时,本案继续由荔湾区法院审理也更为便利。四、抚养权纠纷判决书不能作为本案管辖权异议认定的依据。被上诉人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根本就没有提出经常居住地在天河这一说,也没有提供《居住证明》等任何证据证明其居住在2102房,由此可见,这些判决书记载所谓被上诉人的住所是没有依据的,完全不能作为本案管辖权异议认定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天河一说是虚构的,本案应由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即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探望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举证及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的生效判决书记录,被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天河区华利路27号之三2102房,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该住址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