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永胜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胜,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泽润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28号原告吴永胜,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丽丽,系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2楼。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青岛泽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谈绍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杰,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永胜诉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青岛泽润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婷婷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光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