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执异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淮安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执异6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志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振。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淮安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铭泽。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树俊。申请人淮安市功勋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安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4)淮仲裁字第24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听证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昌、刘国振、被申请人淮安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铭泽、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红、席树俊均到庭参与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撤回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予执行淮安仲裁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24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同宝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平书 记 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