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恢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秀恩申请执行秦金岁、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秀恩,秦金岁,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596号申请执行人:程秀恩,女,汉族,1955年3月27日生。被执行人:秦金岁,男,1954年7月28日生。被执行人:邓娟,女,1960年4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恩与被执行人秦金岁、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