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明香与杨光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香,杨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彭明香,女,汉族,生于1951年1月1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杨光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3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关于彭明香与杨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天全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彭明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光强,申请标的为310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2000.00元,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2000.00元,执行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剩余29000.00元付清,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全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彦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