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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树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4刑初88号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树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88年3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先行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4月13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树强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光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黄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城甘香桥科鸣网吧附近,将停放在现场的一台拖拉机的蓄电池盗走。2.2016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龙城汽车站附近,将停放在现场的一台货车的蓄电池盗走。3.2016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甘香桥旧汽水厂大门附近,将停放在现场的一辆拖拉机的蓄电池盗走。4.2016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少年宫附近,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五十铃货车内的一个蓄电池盗走。5.2016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龙江派出所路段,将停放在现场的一辆货车的蓄电池的盗走。6.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龙江镇沙迳一旧车场,黄树强将旧车场内四个蓄电池放到摩托车上盗走。7.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平陵镇一旧车场,黄树强将旧车场内三个蓄电池放到摩托车上盗走。8.2017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东较场印刷厂附近路段,将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五十铃货车的蓄电池盗走。9.2017年3月,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金瑞宾馆附近,将一辆水泥搅拌车内的一个蓄电池盗走。10.2017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交通警察大队旁边的一间修车档,并将店内的三个蓄电池盗走。11.2017年3月15日凌晨3时,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至龙门县城星晖南湾小区外路段,黄树强在盗窃停放在现场的灰色人货车车内蓄电池时被群众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树强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树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树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甘香桥科鸣网吧附近,将现场一辆拖拉机的蓄电池盗走。2.2016年11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城甘香桥旧汽水厂大门附近,将现场一辆拖拉机的蓄电池盗走。3.2016年12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龙城汽车站附近,将现场一台货车的蓄电池盗走。4.2016年12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少年宫附近,将路边一辆五十铃货车内的蓄电池盗走。5.2016年12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龙江镇龙江派出所路段,将现场一辆货车的蓄电池盗走。6.2017年1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龙华镇沙迳社区王林村对面废旧车场,将车场内4个蓄电池盗走。7.2017年1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平陵镇一旧车场,将旧车场内3个蓄电池放到摩托车上盗走。8.2017年1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东较场印刷厂附近路段,将现场一辆五十铃货车的蓄电池盗走。9.2017年3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城金瑞宾馆、和天下酒店附近,将一辆水泥搅拌车内的1个蓄电池盗走。10.2017年3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交通警察大队旁边的一间修车档,将店内的3个蓄电池盗走。11.2017年3月15日凌晨3时,被告人黄树强驾驶摩托车至龙门县星晖南湾小区外路段,黄树强在盗窃停放在现场的灰色人货车车内蓄电池时,被群众现场抓获。另查明,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树强身上及住所进行搜查后,扣押被告人黄树强作案工具扳手1把、铁钳1把、螺丝刀1把、手电筒1只、摩托车1辆及奥源牌蓄电池2个、西湖牌蓄电池1个,因无法提供查扣的蓄电池具体型号及购置时间,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无法对其进行价值鉴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扳手1把、铁钳1把、螺丝刀1把、手电筒1只,以上物证均随案移送本院;蓄电池3个,以照片方式固定提交本院,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树强身上及住所扣押的物品情况。(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情况。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树强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88年3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因盗窃被惠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树强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无投案自首情节。4.搜查、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树强扳手1把、铁钳1把、螺丝刀1把、手电筒1只、摩托车1辆、奥源蓄电池2个、西湖蓄电池1个。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树强的尿液经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呈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阴性反应。6.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因未能提供移送鉴定的3个蓄电池具体型号及购置时间,故不予受理鉴定。(三)证人证言1.证人戴某证言,我经营**废品店,2013年时在龙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登记,但没有到当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平时废品店都是收购一些纸皮、烂铁,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收购蓄电池,我知道收购废品时要如实登记,但我收购蓄电池时没有进行合法登记。我店里的蓄电池中,大的几个是从龙门蓝田桥头汽车维修档回收的废旧电池,其余的是其他废品店转卖过来的。大的蓄电池(如100多安)以100元左右收购,小的以几十元至100元不等收购。店里没有偷盗得来的电池,没有可疑的人向我出售废旧汽车蓄电池。我妻子刘某负责做饭,有时也负责门店管理,因为收购废品时如实登记太繁琐,我就没有进行登记。2.证人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档口里的汽车蓄电池有些是我老公在外面收购回来的,也有其他人卖给我们的。其中有个龙门本地人、约50岁的男子,开着红色男装摩托车,他共卖了5、6个蓄电池给我,大概是2017年春节前卖了2个大汽车用的电池。2017年2月,他卖了2次电池给我,按2元/斤的价格收购。我不清楚电池的来历,收购电池没有登记,我不清楚来历不明的物品是不能收购的。证人刘某正确辨认出被告人黄树强就是卖汽车蓄电池给她的男子。(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田某陈述,2017年3月15日5时许,我被母亲叫醒,说有小偷在偷东西。我们下楼时发现一个戴着头盔的男子在撬我汽车前盖,想偷汽车蓄电池。小偷看见我们就想逃跑,后被制服,他没有反抗。他穿着雨衣戴着红色头盔,开着摩托车。之后我报警了。2.被害人崔某陈述,2017年3月15日5时45分许,我在星晖南湾某装修公司寝室休息时,听到汽车报警声。我把儿子叫醒下楼查看,发现一名戴着头盔的陌生男子正在撬汽车前盖,想偷盗窃汽车的发动机电池,陌生男子看到我们,起身想跑,我和我儿子立马冲上去把那名男子抓获。该辆被盗电池的汽车是福特牌,于2014年在惠东买的,我不清楚电池价值多少。3.被害人吴某陈述,2017年3月1日4时许,我睡在龙门县城塔新北路自己的大货车上,醒来时检查车里的蓄电池,发现不见了2个蓄电池。此时我刚好看见一辆摩托车快速开走。案发地位于龙门县城塔新北路和天下酒店停车场后面,被盗的2个蓄电池都是12伏150安,2016年6月购买于湖南长沙,总价值约1500元。4.被害人何某陈述,2016年12月15日23时许,我把货车停放在龙门县城香槟东路新味餐厅对面车位。16日13时许,我取车时发现货车的2个电池不见了,被盗的2个电池是24伏货车电池,长约60厘米,宽约30厘米,是原车搭配的,价格共约1200元。5.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6年11月19日8时许,我把单位的环卫车停放在自家(龙门县龙城街道甘香*村*号)门口。我开车去上班时打不着火,才发现电池被盗,共被盗2个环卫车电池,都是“统一”牌电池,于2016年4月左右共花费980元购买,外表白色的电池装在环卫车外右下角位置,另焊接的2条钢铁都被撬坏。6.被害人吴某1陈述,2017年1月6日早上,我发现在修理店(平陵镇**石灰厂旁)门边上的3个蓄电池不见了。店里员工说他们并没有处理,于是我觉得是被盗了,到派出所报案。我被盗窃的3个蓄电池,具体品牌不清楚,没有发票,价值约600元。7.被害人伍某陈述,2016年11月12日7时许,我去龙门县城东较场印刷厂旁的工地上班时,发现工地的大铁门锁头被弄坏,我进去里面检查发现停放在厂房里面的五十铃货车的电池被盗,被盗的电池价值约500元,我后来报警了。8.被害人陈某陈述,2016年12月10日凌晨,我把货车停放在龙门县龙江镇龙江市场的马路边上,然后步行回家。直至早上6时许,我启动车辆准备去工作时,才发现电池被盗了。被盗的是骆驼牌货车蓄电池,橘红色,价值约600元。9.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11月17日23时许,我刚拉完货回家后将农用车(拖拉机)停放在龙门县城甘香桥下的河边位置。次日早上,我准备出门工作时便发现车辆蓄电池被盗,然后报警。被盗了长约40厘米、24伏、旧蓝色的蓄电池,价值约300元。10.被害人王某陈述,2017年3月12日22时许,我从龙门县地派开车回家后,把车子停放在县城交警大队旁的汽车修理档。13日13时30分许,我发现车里面的蓄电池不见了,于是报警处理。被盗窃的蓄电池是广力牌24伏的蓄电池,电池盖上面有条黑色的带子缠住。11.被害人胡某陈述,2017年1月3日早上,我驾驶摩托车返回位于龙门县龙华镇**村对面的废品收购店,我一开门便发现门没有锁,摆放在大门旁边的4个蓄电池不见了,是4个12-24伏不等的旧蓄电池,价值约1500元左右。12.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6年12月20日21时许,我将蓝色货车停放在龙门县城九明布门前路段。次日早上开车时,车辆无法启动,才发现被盗了1个12伏的长城牌蓄电池,7成新,长约40厘米,蓝白色,价值约500元。(五)被告人黄树强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3月15日3时许,我驾驶一辆二轮无号牌摩托车出门物色可盗窃的小车蓄电池。在龙门县城青溪公路路段星晖南湾小区外,我看到一辆灰色的士头,于是我把摩托车停在小车旁边,下车伸手进去车头盖里面拔掉线,发现打不开车头盖,准备离开时被人抓获。我每次盗窃都是一个人驾驶二轮男装无号牌红色摩托车,带上螺丝刀、钳子、扳手及电筒等工具,盗窃的电池有大有小,都卖给路边收破烂的人,我还卖了约10个蓄电池给龙门县**学校附近废品店的一名女子,都是以2元/斤的价格卖出,平均每个蓄电池可以卖到70-80元,共得到560元都被我花完了。一般白天我是用三轮车搭客,会留意哪些车辆放得比较久,又或者哪些车辆的玻璃没有关上,然后晚上就开着二轮摩托车去白天物色好的地点实施盗窃。我还有其他盗窃行为,第一次是2017年3月初凌晨,在金瑞宾馆后面发现停放了一辆搅拌车,在车辆驾驶座位旁边有一个箱子被蛇皮袋盖着,我将蛇皮袋打开,然后将蓄电池拿出用摩托车载走,该车只有1个蓄电池。第二次是2016年12月某天凌晨,在少年宫附近的河边停放了一辆比较残旧的五十铃货车,当时路边很多路灯,我发现五十铃货车的蓄电池是用很多胶带绑着的,我徒手将胶带、电线拔掉后,把车上1个蓄电池抬走。第三次是2016年11月某天凌晨4时许,在甘香旧汽水厂大门(即甘香油站对面)位置有一辆拖拉机,我下车后就将拖拉机的坐垫掀开,用手电筒照着将蓄电池的线拔断,把车上的1个蓄电池抬走。第四次是2016年11月某天凌晨5时许,在甘香桥底河边(科鸣网吧附近)看见一辆手扶拖拉机停在路边,我用扳手将手扶拖拉机的蓄电池扭开,然后将车内1个蓄电池抬走。第五次是2017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在龙门县城交警大队旁边的一间修车档,我用铁钳在铁丝网开了一个洞,然后徒手拉出其中3个蓄电池放在摩托车后座的后尾箱内,带回家中。警察搜查、扣押了3个蓄电池。第六次是2017年大年三十凌晨2时许,在县城东较场的印刷厂附近路边,发现一辆五十铃货车的玻璃未关,我爬到该车后排,将座垫掀开,然后把1个蓄电池抬到摩托车上。第七次是2017年1月某天凌晨时许,我来到平陵废旧车场,用电筒四处寻找后,把3个蓄电池抬到我的摩托车上盗走。第八次是2017年1月某天凌晨,我在沙迳废旧车场看到四处无人,就拿着手电筒寻找蓄电池,后来我一次性将该车场的4个车辆蓄电池偷走。第九次是2016年年底的某天凌晨,我自己驾驶摩托车到县城九明布旁边龙城车站,发现人行道有一辆小型货车,我将车内1个蓄电池盗走。第十次是2016年10月左右,在龙江镇路溪公庄路口的地方盗窃了一辆装载木头车辆的蓄电池。第十一次是2016年12月左右,在龙江派出所往上500米处,我看见一辆坏的货车放在路边,周围没有人,于是我将车上的蓄电池拆掉拿回家。被告人黄树强正确辨认出笔录中说的在龙门**学校附近开废品店的女子,即证人刘某。(六)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龙门县城青龙路星晖南湾小区外路边台阶处,经被告人黄树强指认无误;另被告人黄树强对其他作案地点平陵镇隘子村**组、平陵镇**石灰厂、龙江镇文塘路口、龙华镇**汽车维修厂、龙华镇沙迳社区**村对面、龙江镇路溪社区往公庄路口、龙门县城九明布路口、龙门县城**鱼庄旁、龙门县城塔新北路路口、龙门县城香槟东路、龙门县城交通局宿舍、龙门县城甘香汽水厂、龙门县城印刷厂进行指认。以上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合法程序收集,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规则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树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一次盗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树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树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定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最后一次盗窃时被现场抓获,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树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黄树强在本案中具有多宗盗窃犯罪既遂事实、又具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树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结合被告人黄树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树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二、缴获被告人黄树强的作案工具扳手1把、铁钳1把、螺丝刀1把、手电筒1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旭畅审 判 员  曾丽芬人民陪审员  何志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古勇新书 记 员  卿胡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