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丕贤与高彦亭、彭丽、连巧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丕贤,高彦亭,彭莉,连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990号申请执行人张丕贤,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彦亭,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彭莉,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被执行人连巧女,又名连巧,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2.59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181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扬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