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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396号法定代理人:韩某,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7年7月3日,汉族,唐山市开平区硕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杨 国执行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