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王远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王远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54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0614412。负责人:夏年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月莹、林光亮,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远富,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王远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王远富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